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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共青团工作条例 (试行)
    发布者: 审核人: 编辑:学工处苏丹 来源:  日期:2017-06-15 21:3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教育改革发展,推进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加强和改进我院共青团工作,依据有关章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组织是团结、教育青年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校共青团组织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各级团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团员青年,引导他们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勤奋学习,努力实践,奋发成才,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重任。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共青团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由团员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四年。团的委员会对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立共青团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常务委员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全委会闭会期间,代全委会行使职能。委员会每学期到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建立系基层委员会(简称系团总支),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两到三年。

    第六条团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设立团总支,由系级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两年。

    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团员在3人以上可按年级、专业、班级、宿舍等特点建立团支部,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七条教工团组织根据所属单位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置建立。各院级单位一般设立教工团总支,系级单位一般设立教工团支部,受院(系)团总支领导。

    第八条院机关、后勤等部门,根据需要可设团总支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团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两年,受校团委直接领导;团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全面加强青年学生和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理论修养,提高理论素质。

    (二)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革命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了解、研究青年学生、教职工的思想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思想工作,调动和保护青年学生、教职工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条围绕学院党政中心工作,切实服务青年成才、成长的需要,为学的改革、发展、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一)协助学院建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好第二课堂和课外活动。

    (三)宣传执行党团组织指示决议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四)积极创造条件,以素质教育、素质发展为中心内容,落实我校素质教育,人才培养计划,大力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跨世纪青年文明工作,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

    (五)了解、反映青年学生、教职工意愿,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一)建设好团的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常工作程序,实行科学管理,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二)加强团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使每个团员都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任命,自觉增强团员意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培养吸收先进青年加入团组织,过好团的组织生活会。

    (三)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加入党组织,向各级党政部门推荐优秀青年人才,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四)抓好基地建设和教育,规范业余团校,建设标准化青年文化活动阵地,建立长期性的教育、服务、实践基地;搞好精神文明共建活动。

    第十二条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三条学院各级团组织有下列参与权:

    (一)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校、系各级团委书记或团总支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

    (二)校团委书记应是院各委员会委员,代表团员青年参与学校管理。

    (三)校团委书记应参加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及时反映青年的意愿要求。

    (四)校团委书记应参加院有关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学院各级团委有下列决定权:

    (一)结合学院党政中心工作,依据上级团组织的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本部门团的工作,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

    (二)审批下级团组织的建立和撤消,团员的发展和团纪处分。

    (三)表彰奖励下级先进团组织和优秀团员、青年。

    (四)合理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学院各级团组织有下列考核权:

    (一)考核基层团组织工作。

    (二)考核学院团干部的工作、学习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六条学院各级团委(总支)有下列建议权:

    (一)向党组织推荐下级团干部或后备团干部,协助党委管理下级团干部。

    (二)积极培养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加入党组织。

    (三)向党政部门推荐优秀青年教职工提干、晋级、任用和进修深造。

    第五章 团的干部

    第十七条团的干部的选拔、配备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据团章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推荐,组织考察和团员选举方式从优秀青年党员、团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团干部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二)具有强烈革命责任感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热爱团的工作,钻研团的业务,富有献身精神。

    (三)明确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任务,懂得教育规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四)刻苦学习,勤奋工作,为人正派,善于联系群众,做青年知心朋友。

    (五)校团委正副书记和系团总支书记都应是本科以上学历。

    (六)校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团委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2周岁;团委各部部长、系团总支书记一般不超过30周岁。

    第十九条团干部的配置

    (一)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团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

    (二)校团委配备专职团干部1——2名。

    (三)各团总支配备专职团干部1名。

    (四)要注意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二十条团干部的管理和使用

    (一)学院专职团干部编制统一列入学院政工编制。

    (二)校团委书记、副书记按处系级干部管理和使用;专职的团委各部部长和系团总支书记按科级干部管理使用;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

    (三)团干部在入党提拔、调资、评选先进、评定职称时,将其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实绩和政治业务水平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按照德育大纲,团干部的职称评定纳入德育教师或思政第列。

    (四)任免、调动团干部时,应征求与之有关的团委(同级党委、上级团委)意见。做到随调随补,先入后出、保持队伍健全。

    (五)由于工作需要或年龄偏大而转业的团干部,各级党政领导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给予适当、合理的安排,一般不要降职使用。

    (六)对于成绩优秀、工作突出德才兼备的学生团干部、学生会干部,要积极向用单位推荐、择优分配工作。

    第二十一条团干部的进修培训

    (一)团干部的进修培训与德育教师同等对待,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路线和青年工作专业知识为主课,以岗位职务培训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实施培训,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小平。

    (二)各级专职团干每年至少要有一次集中的培训学习。

    (三)学院各级团组织要建立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团情调研制度,工作经验交流等制度,加强团干部的学风建设。

    (四)学院党政部门要积极为团干部的工作和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为他们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

    (五)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有计划地选派团干部到党政岗位挂职,坚持和完善团干部上下交流和岗位轮换制度,鼓励团干部到条件艰苦的环境中经受锻炼和考验。

    第二十二条建立团干部考核制度。学院专兼职团干部,由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提拔、晋级、表彰、奖惩、的主要依据。在校学生团干部由团委主管、考核。

    第六章 团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团组织活动经费的来源

    (一)由学校行政拨款。学校按照35岁以下的青年数,由行政财务每年一次性拨给团组织活动专项经费。

    (二)团员缴纳团费的留用部分。

    (三)按照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精神自筹。

    (四)团组织按中青联(1992)26号文件精神,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创收。

    (五)团组织按国家规定,通过其它合理形式取得报酬。

    (六)大中型活动器材、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费用,由团组织提出申请,学校行政拨给专款。

    第二十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团组织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财经制度。

    (二)团费由院团委统一集中管理,严格审批制度,计划管理,节约开支。

    第七章党政对团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团组织的领导,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共青团工作,听取团的工作汇报;党委有一名副书记分管共表团工作,定期检查、指导、考核团的工作。团组织要经常主动汇报工作,取得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学院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应主动关心和支持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在学校管理、教育、服务和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学院要有一名行政副职领导负责联系指导共青团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院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要支持团组织,根据团章,教育规律和青年特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团委(学工处)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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