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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

2019年10月16日 09:4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具有康巴什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和康巴什区在校在园学生及在康巴什居住且在其他地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方可参加康巴什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及医疗待遇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制度,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2 月底为集中参保缴费期,收缴下一年度个人参保费用。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后,于次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集中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可中途参保,缴费标准按照参保地上年度总筹资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设3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报销,医疗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

    3.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在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者父母任意一方在我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另一方未在旗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者父母任意一方在鄂尔多斯市医保参保,工作地点在我区,同时另一方未在旗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足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来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逾期办理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均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我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险截止当年的12月31日。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 缴费方式
    1.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到就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保费一经缴纳不予返还

    2.在校在园学生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组织收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不得以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代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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