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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发布者: 审核人: 编辑:学工处双海燕 来源:  日期:2019-06-29 21:15:56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加强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创造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意见》,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坚持“以生为本、以爱为源”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学生公寓的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文化育人等功能。

    第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公寓管理制度,讲文明,守纪律,保持干净整洁的住宿环境,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新时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

     

    第二章 宿舍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各系党总支书记和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自治区和学院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系做好学生宿舍的分配和调整工作。

    (四)组织开展宿舍安全、卫生、文明检查与评比。

    (五)研究公寓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六)定期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七)定期开展学生公寓应急安全演练活动。

    (八)组织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学生关心的问题。

    (九)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拟定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各系公寓管理情况。统筹指导各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指导特色公寓文化建设。加强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的建设,增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六条 团委负责公寓内的学生党团活动,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配置、维修学生公寓的设施设备。保障学生公寓水、电、暖的正常供应。参与学生公寓联合检查。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检查学生公寓内防火设施和安全通道,及时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生公寓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安全演练。负责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和外围区域的日常巡逻工作。

    第九条 各系贯彻执行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系住宿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系的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细则。负责本系学生的公寓入住、退出、等公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系学生公寓安全、卫生、晚归、夜不归宿等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纪律、安全教育,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寓管理工作。对于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问责。

    第十一条 班主任每周应深入学生宿舍至少一次,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等动态。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本内容将纳入学生公寓考核制度。(附件6: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服务人员认真执行各项制度,执行记录和资料要齐全完整。

     

    第三章 学生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缴费住宿,每年秋季开学报到注册时收取。

    第十五条 学生入住管理

    (一)学生工作处会同各系部负责新生宿舍分配。学生宿舍分配坚持不分地区,坚持同年级、同系按班级集中住宿,坚持阴阳面宿舍合理搭配。

    (二)学生因休学、降级、入伍等原因需重新安排住宿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和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重新安排住宿。

    (三)学生入住时,必须签署住宿协议(附件1: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入住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调整

    (一)学生按指定楼、室、床位入住,不得私自调换、占用、出借和转让床位。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或床位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附件2: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调整申请表),经各系审核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到公寓管理值班室办理宿舍调换手续。

    (二)宿舍、床位调整,根据空宿舍、空床位情况,按同班级、同系的原则调整,原则上不办理跨年级、跨系调整。

    (三)宿舍阴阳面以班级内部调整为主,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各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退宿管理

    (一)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因特殊原因申请不在公寓居住者,须先持个人书面申请(附件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按规定流程经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批准后,学生与家长需与所在系签订校外住宿协议书(附件5: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生因转学、休学、入伍、退学、毕业等原因退宿者,须持有关证明,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手续办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学生公寓,暂时确实无法搬离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和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延期不得超过7天。

    (三)学生因转学、休学、入伍、退学、毕业等原因,未经相关审批程序滞留宿舍或经批准延期超过7天的,在劝离无效后,学生工作处、相关系、保卫处将强制清理。因违规滞留造成各种安全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由此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有权进行追偿,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留校住宿。学生因校内实习等原因确需住宿的,由系部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安排住宿,加强管理。报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备案。学生需填写假期住宿申请表。(附件3: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假期住宿申请表)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宿舍备用钥匙,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有关手续。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损坏门锁或丢失钥匙要及时上报公寓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费用由丢失钥匙者负责。丢失钥匙不报告和私配钥匙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当事学生负完全责任。

     

    第四章 学生就寑管理

    第二十条 除周六、外,公寓实行熄灯制度。早上6:00开门、开灯,7:00—7:40早锻炼时间关门。上午10:30—11:30检查宿舍卫生。下午15:30—16:30检查宿舍卫生。晚上(包括周日晚上18:50—20:40晚自修时间关门。22:30-23:00检查宿舍时间关门23:00熄灯就寝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作息规定,按时就寝。遇到特殊情况晚归,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和公寓管理人员说明原因,持本人有效证件登记晚归原因和时间,不得翻窗进入宿舍,以防发生意外。晚上22:30后学生不得离开公寓外出,因特殊原因确实需外出的,须经辅导员和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离开宿舍,离开前应将书面请假条交班长,班长应及时将请假条转交公寓值班室,并告知班主任和辅导员。

    第二十二条 上课期间,学生因故离开学校,必须按照工作程序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学生离校前须将请假条(宿舍存档联)交至公寓值班室备案。

    周末及节假日期间,离校学生须向班主任提交书面请假条,经班主任和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同意后,方可离校。班主任将离校的学生按性别分别填写学生离校登记表(附件7: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离校登记表),分别抄送系学工办和公寓值班室,各系学工办汇总后,及时将本系的离校学生登记表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向班主任销假,并到公寓值班室销假。

    第二十三条 每天22:30—23:00,学生会、各栋楼自管会成员及当日值班人员及时检查宿舍,若发现有晚归和未归学生,及时登记并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组织核查。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须第一时间联系未归学生,核实相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上报系分管领导和学院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系学工办要加强学生公寓日常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重点检查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擅自离校、吸烟、饮酒和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发现违纪问题及时给予严肃处理。此项学生违纪内容将纳入学生公寓考核制度。(附件6: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考核制度)

     

    第五章 公寓秩序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门卫制,昼夜24小时值班,值班记录要完整。值班人员要恪尽职守,文明值班,严格把好出入门关,学院值班人员要加强巡查,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现未按时归宿的学生,应及时向班主任和学生所在系学工办通报,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家长来访,须经公寓值班人员查验,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由学生陪同方可进入。因公进入公寓须通知公寓管理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自觉维护公寓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发声音响设备、唱歌跳舞、打游戏、吹奏乐器、大声喧哗、嬉笑打闹、拍球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良行为。出现以上违纪行为将纳入学生公寓考核制度。(附件6: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攀爬窗户、楼顶及阳台。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严禁在宿舍内给电动车充电。严禁在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出现以上违纪行为将纳入学生公寓考核制度。(附件6: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宿舍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最后离开宿舍者须关门、关窗、关闭水、电源。出现浪费水、电的行为将纳入学生公寓考核制度。(附件6: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物品,不得乱接电源,严禁使用违规电器、甲烷炉等易燃易爆用品。违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出现以上违纪行为将纳入学生公寓考核制度。(附件6: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信息管理的规定,严禁登录、浏览和使用不良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和传播反动、色情、迷信及邪教刊物、音像制品。出现以上违纪行为将纳入学生公寓考核制度。(附件6: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内经商、饮酒、吸烟、斗殴、打麻将和赌博。出现以上违纪行为将纳入学生公寓考核制度。(附件6: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考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和学生所在系。发现可疑人员及各类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院保卫处和相关系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寓管理人员及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熟知报警、报案电话,熟练使用灭火器。公寓发生火灾等突发事故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措施。如不能控制火情应及时报警。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有公寓学生义务消防组织,能够配合宿管引导学生消防疏散逃生及报警。

    第三十七条 在公寓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公寓管理人员严格履行禁烟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带入违禁食品,严禁饲养动物。出现以上违纪行为将纳入学生公寓考核制度。(附件6: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考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动用、损毁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第六章 宿舍内务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设宿舍长一人,宿舍长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和文化建设,遵守并督促宿舍其他成员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卫生实行值日制度,值日生负责当天宿舍卫生。宿舍长督促本宿舍同学按照学院宿舍内务卫生考核标准(附件6: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考核制度)整理各自内务,并组织同学每周进行一次集体大扫除。

    第四十二条 学生要讲文明、讲卫生,生活、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经常开窗通风,时刻保持宿舍干净整洁、空气清新,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要讲公德,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自觉维护室内及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禁止在宿舍内外焚烧废纸和其他物品。

    第四十四条 各公寓楼当天值班人员负责检查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检查工作应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做到记录完整、详实。日常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并上报。内务检查结果将纳入学生公寓考核制度。(附件6: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考核制度)

    第四十五条 每月进行一次学生公寓内务优秀评比活动,被评为优秀宿舍的给予物质奖励,其结果将纳入学生公寓考核制度。(附件6: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考核制度)

     

    第七章 水电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用电实行定额管理、超支自理制度。学生应自觉节约用水、用电。水房和水池处有节约用水标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用电、用水安全管理规定。严禁私接、乱拉电线、违章用电,严禁使用电热水壶、电炉、燃气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热棒、电熨斗、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接电线给电瓶车充电,违者没收违章电器,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由学生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公寓要做到人走灯灭,切断所有电器电源,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公寓管理部门维修,学生不得自主维修。

    第四十九条 学生离校时,须主动与公寓管理部门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给予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成员共同承担,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

     

    第八章 “文明宿舍”创建工作

    第五十条 公寓门厅悬挂公示本楼管理服务人员、入驻辅导员等人员照片、姓名等基本信息;门厅、走廊、楼道文化氛围浓厚,体现环境育人功能。

    第五十一条 各系须每年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文明宿舍”评选工作和不少于2次的公寓文化活动,弘扬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富有内涵的宿舍文化,不断推进学风和校风建设。

    第五十二条 “文明宿舍”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须遵循以下标准:

    (一)思想政治建设:宿舍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拥护党的领导,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能抵制不良言行,积极传递正能量。

    (二)校风学风建设:宿舍内学习氛围浓厚,互帮互学,整体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三)组织纪律建设:宿舍全体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自觉遵守和践行社会公德。

    (四)内务卫生建设:能够长期按照学院宿舍内务卫生标准,保持良好的内务卫生。

    第五十三条 宿舍成员有下列行为,取消该宿舍该学年“文明宿舍”的评选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各种处分的。

    (二)未请假夜不归宿一人次及以上的。

    (三)未请假晚归两人次及以上的。

    (四)违规用电,私接、乱改电路,擅自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的。

    (五)发生其它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 党团组织在公寓定期组织团日活动,并有完整活动记录和过程性材料。

    第五十五条 每栋学生公寓设有针对特殊群体学生(如残疾、受伤等)的“爱心宿舍”。

    第五十六条 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七条 被评为“标兵宿舍”和“文明宿舍”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将纳入学生公寓考核制度。(附件6: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公寓考核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公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按照《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阻挠或拒绝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公寓秩序等检查,与检查人员发生口角、冲突等行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转让、出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向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公寓内纵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公寓楼内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及放射性物品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引发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公寓楼内乱接电源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电暖气、电热水棒、、电火锅、电炒锅、电热杯、太阳灯、电磁炉、甲烷炉、酒精炉、电热毯、电热宝、电熨斗、挂烫机、电水壶、吹风机、热得快等各种电热设备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公寓楼私自安装插座、从楼上私乱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校作息时间,严重影响他人休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公寓内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造成恶劣影响者,除收缴赌资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在公寓内禁止吸烟。凡当场被发现吸烟者,根据《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在宿舍内发现有烟蒂、烟味,且无人承认,由宿舍全体成员承担责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宿舍内养宠物责令其立即处置,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处置的留校察看。由此引发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四)攀爬窗户、楼顶和阳台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严禁在宿舍内堆放废旧纸箱、废旧电器、废旧电脑、矿泉水瓶、水桶、自行车、沙发、吊床、转椅、按摩椅、废旧桌椅、自行车、电动车杂物者(学校发放的物品除外),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未请假晚归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七)在晚上公寓检查宿舍时,不配合查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替寝者或被替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八)未经允许和登记,擅自将公寓楼内资产拿出或挪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在走廊放置晾衣架等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在宿舍楼内乱泼脏水,乱倒饭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一)在宿舍内做饭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二)在公寓楼内推销贩卖商品、卖外卖、私自张贴广告、发放传单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三)放假期间学生离开宿舍时,未关闭电源使用电器设备继续通电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四)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在公寓内打架、斗殴、 参与人数超过两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六)对其它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根据《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各系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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