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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咨询工作伦理规范
    发布者: 审核人: 编辑:学工处任淑芳 来源:  日期:2019-11-26 14:47:59

    根据《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制定本规范。总则:善行;责任;诚信;公正;尊重。

    1.心理咨询师应遵守来访者自愿的原则。

    2.心理咨询师应以满腔的热情、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来访者。工作中尊重科学、实事求是。

    3.心理咨询师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合作关系,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与意见。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

    4.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5.心理咨询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师产生依赖,甚至以此来谋取利益。

    6.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价值观,不代替对方做出重要决定,或强制其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7.心理咨询师应当始终严格恪守保密原则,有关来访者的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及其他有关信息,均应当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下被严格保密。

    8.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咨询师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9.心理咨询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效度数据,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心理师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做出心理诊断。

    10.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11.心理咨询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12.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明确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13.任何时候来访者都有权终止咨询或更换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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