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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咨询基本原则
    发布者: 审核人: 编辑:学工处任淑芳 来源:  日期:2019-04-08 15:43:25

    一、保密性原则

    咨询教师保守来访者的内心秘密,妥善保管来往信件、测试资料等材料。如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引用咨询事例时,应对材料进行适当处理,不得公开来访者的真实姓名、班级、专业等信息。

     

    二、理解支持原则

    咨询教师对来访者的语言、行动和情绪等要充分理解,不得以道德的眼光批判对错,要帮助来访者分析原因并寻找出路。

     

    三、助人自助原则

    咨询教师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分析问题所在,培养来访者积极的心态,树立自信心,让来访者的心理得到成长,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时间限定的原则

    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50分钟左右(初次受理时咨询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能随意延长咨询时间或间隔。

     

    五、“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原则

    原则上讲,到心理咨询室求助的来访者必须出于完全自愿,这是确立咨访关系的先决条件。没有咨询愿望和要求的人,咨询者不会去主动找他(她)并为其心理咨询,只有自己感到心理不适,为此而烦恼并愿意找咨询教师诉说烦恼以寻求咨询者的心理援助,才能够获得问题的解决。

     

    六、感情限定的原则

    咨访关系的确立和咨询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是咨询教师和来访者心理的沟通和接近,但这是有限度的。来自来访者的劝诱和要求,即便是好意的,在终止咨询之前也应予以拒绝。接触过密,不仅容易使来访者过于了解咨询者内心世界和私生活,阻碍来访者的自我表现,也容易使咨询教师该说的不能说,从而失去客观公正地判断事物的能力。

     

    七、重大决定延期的原则

    心理咨询期间,若来访者情绪不稳和意志动摇,原则上应规劝其不要轻易作出诸如休学、转学、退学等重大决定。待咨询结束后,来访者在情绪安定、心境得以整理之后作出的决定,往往不容易后悔或反悔的概率较小。此原则应在咨询开始时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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